案例简介:
L女士因乳腺恶性肿瘤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经核查,L女士在百年人寿大连分公司投保了200万保额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百年人寿大连分公司迅速开展同业及医院排查,发现L女士在投保前存在多个阳性的门诊和住院记录。
案例评析:
L女士在投保前未告知其病史。若其告知,核保结果可能为延期或拒保,且其既往病史与此次出险病因紧密相关。
排查显示,L女士在多家医院有阳性记录,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该案件进行拒付解约不退费处理。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被询问时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此义务,并影响承保决策或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启示: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责任。购买保险产品时,必须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否则可能遭受损失,导致应有的保障失效。投保任何险种时,都应在健康问询环节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将有助于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若存在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