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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我市大幅提高低保标准

www.dljrw.com  2022-06-24 07:47:08    来源:半岛晨报    
  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基本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元,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增幅为13.79%,其他农村地区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40元,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0元,增幅为8.97%;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91元,由每人每月10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增幅为8.97%。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210元,由每人每月2340元提高到2550元,增幅为8.97%;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5元,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710元,增幅为6.54%。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2元,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增幅为5.1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增幅为5.1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28元,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增幅为5.18%;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25元,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增幅为5%。
  保障金7月发放到位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予以补助。各地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在册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轮提标工作三大亮点
  ●低保提标幅度创新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始终将提高有关救助补助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落实。“十三五”期间,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分别为4.04%和7.14%。今年提标工作,充分考虑了近年来我市物价上涨等因素,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了   8.97%和13.79%,远高于省政府向我市下达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3%和8%的指标任务,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增幅,基本实现了提标增幅翻倍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强力确保困难群众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 “十三五”以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连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过程中,不断加大农村低保标准提升力度,城乡低保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640元和每人每月410元,分别提高到2021年的每人每月780元和每人每月580元,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由每人每月230元缩小到每人每月200元,城乡低保标准比率由1.56:1缩小到1.34:1。今年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进一步缩小到每人每月190元,比率由1.34:1缩小至1.29:1。“十四五”期间,我市将更加积极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结合实际深入做好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在除北三区(市)外已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致的基础上,为逐步实现全域城乡低保标准完全一致奠定坚实基础。
  ●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更加有力。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统筹联动,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大幅提升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相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此外,配套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与提标工作同步实施,适度放宽了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强化了特殊弱势群体的兜底保障力度,将进一步提升低保制度的人性化管理水平,为持续织密扎牢我市兜底保障安全网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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