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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病常见病门诊费拟纳入医保

www.dljrw.com  2021-08-11 09:52:48    来源:半岛晨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全面启动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先行先试,在2022年启动实施改革,为全省改革推进积累经验。
        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做好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对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倾斜。
        按照强化共济、合理分担的原则,科学设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制定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
        制定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统一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通过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步实施。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对普通门诊服务,在按项目付费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门诊病例分组付费、点数法付费及门诊统筹签约人头付费等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探索结合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付费机制,加强慢性病管理;对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逐步推行按病种付费。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鼓励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门诊费用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为完善门诊付费机制奠定基础。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9日—8月20日(节假日除外)。
        邮箱:lndybzc@163.com  电话:024—23447086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收);邮政编码:11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门诊共济保障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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