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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场政策和法规

白银市场政策和法规

国内白银市场相关政策和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1999]1103号

关于印发《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

白银上市交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根据国家关于放开白银市场,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为做好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进行白银上市交易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委将按照有关条件审核确定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请将白银放开后的市场情况及方案实施中的情况及时报我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

白银上市交易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放开白银布场,利用现有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为做好白银上市交易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白银“统购统配”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产需直接见面的改革精神,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通过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指导白银生产与消费,做好白银产需街接,促进白银资源合理配置。

(二)目标

经过试点运行,1999年12月31日前取消国家对白银的收购、配售政策,利用现有有色金嘱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逐步实现通过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分正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白银产需的调节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白银流通体制。

(三)原则

为组织好白银上市交易,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正常交易秩序,)顺利先实现白银流通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白银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使白银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2.公平竞争,使白银交易能客观地反映白银供需状况,有利于形成价格;

3.不新建白银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国内现有大型有色金属现货交易市场在白银交易及产需衔接中的作用;

4.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有关金融机构进场交易做好服务,促进白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现阶段自银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上市品种

(一)根据白银品种的特点,借鉴国际上白银交易的通行做法,并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现阶段白银交易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二)现阶段,白银交易上市品种为白银1#、白银2#、白银3#、粗银。经国家经贸委确定的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白银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增减白银上市品种。白银上市品种及质量等级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并参照国际标准制定。

(三)交易单位

白银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张”,交易必须以“张”的整倍数进行,每张合同的交易数量为30公斤。

三、自银交易市场的确定

(一)白银交易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内现有大型有色金属现货交易市场;

2.拥有与白银交易相适应的现代化交易场所和设施,包括卫星通讯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含异地交易终端)、电子竟拍系统;

3.市场组织机构完整,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履约情况较好,没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4.现有市场会员单位的白银产量要占全国年产量的70%以上;

5.市场辐射面广,能够为白银生产者、用银单位、流通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及人民银行指定单位入场交易提供完善的服务。

(二)白银交易市场的确定

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上述条件确定组织白银交易的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市场不得进行白银(银币、白银制品除外)交易活动。

四、自银交易市场应履行的职能

(一)提供白银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研究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

(三)设计白银交易合同,组织白银上市交易;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市场内白银交易、结算和实物交割;

(五)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交易合同按时履约;

(六)对市场交易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七)承办白银及白银制品交易会、订货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八)收集并发布白银市场行情信息;

(九)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能。

五、自银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

(一)白银交易市场的入市者为符合条件的白银生产企业、用银单位、流通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及人民银行指定单位;

(二)白银交易市场要制定相应的入市交易资格;

(三)白银交易市场要制定系统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交易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六、实施步骤与组织领导

(一)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白银上市交易分步进行:

第一步:白银交易市场试运行期间(1999年12月31日前),仍保留人民银行的部分白银收购、配售业务;白银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商进场交易;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白银交易规则和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步:2000年1月1日以后,白银交易市场正式运行,完全取消白银收购、配售业务,包括国家储备的吞吐调节在内的白银资源完全由市场进行配置。

(二)组织领导

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白银市场发展的宏观政策措施,对白银市场进行综合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白银市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主题词:商业 市场 白银 方案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内抄送: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产业政策司、投资与规划司、黄金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贸易【1999】1131号

关于同意华通有色金属现货中心批发市场

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复函

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局《关于请审批华通有色金属现货中心批发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函》(【1999】内贸局函生资字第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 根据《关于印发<利用现有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审核,同意华通有色金属现货中心批发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

二、 请华通有色金属现货中心批发市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白银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范运作,切实为市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白银交易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商业 市场 白银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委内抄送:办公厅、政法司、产业司、投资司、技术司、黄金局。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印发

关于白银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白银生产和消费,实现白银资源合理配置,白银管理改革以及有关配套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接见面。   

二、取消对白银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拨付白银地勘资金的特殊政策。增值税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制定。   

三、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对白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般商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支持和鼓励国内白银生产企业有计划地组织白银出口。出口白银(银币、白银制品和国家库存白银除外)按外经贸部制定的《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办法另发)。   

五、适当限制白银及其制品进口。进口白银及其制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办法另发)。   

六、利用现有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具体实施方案将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制定。

七、为平稳推进白银管理体制改革,至1999年底前,中国人民银行仍适当保留白银收购、配售业务。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白银收购、配售业务。   

八、在保留白银收购、配售业务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白银应达到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一号银和二号银的质量要求。配售白银继续按人民币和外汇两种方式供应。白银收售价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市场及国内供求状况制定。

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白银管理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以银发[1999]414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白银的管理,维护白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是指未锻造银、银粉、银半制成品、银制成品等。

第三条  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对一般贸易白银进口实行审批制管理。一般贸易进口白银,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入境旅客携运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携运或邮寄的白银,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须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第五条  加工贸易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全部返销出口。如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由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铂金制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白银(属加工贸易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白银,均按本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贸易进口白银和加工贸易制成的白银转为国内销售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为有关进口单位开具《白银进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查验放行。

第八条  《白银进行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原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第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进口白银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进行处罚。白银进境有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发布《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对一般贸易白银进口实行审批制管理,须报经中国人行批准;入境旅客携运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一般贸易进口,凭中国人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加工贸易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返销出口,如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我国境内的外商“三资”企业需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白银(属加工贸易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和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白银,均需报经中国人行批准;一般贸易进口白银和加工贸易制成的白银转为国内销售的,须向中国人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初审,报经总行批准后,开具《白银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证查验放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白银或白银进境有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所称的“银”是指纯银,不包括镀金、镀铂的银,也不包括银合金及以其它金属材料为底包银或底银的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03.17 国税发【2000】第5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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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 市场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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