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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原则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实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分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须是以物质形式存在、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财产。财产损失是指某一财产的毁损、灭失所导致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以及因采取施救措施等引起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以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按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按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进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保证保险通常有指名保证和总括保证两种承保方式。指名保证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总括保证则以集团内全体人员为被保证人。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 

  以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可以将财产保险分为自愿财产保险和强制财产保险。 

  自愿财产保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自愿财产保险来说,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行为。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保险合同内容。大部分财产保险都属于自愿财产保险。

  强制财产保险,又称法定财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通常是指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定雇主责任保险等。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人或机构,都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向有权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项。在国际上实施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作为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纯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事件发生后形成的保险赔款,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来支付保险公司业务费用,如营业费用、监管费、保险税金等。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与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损失频率和损失金额越高,纯费率越高。具体体现如下: 

  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损失频率×损失金额=(理赔次数/保险单位数)×(损失总额/理赔次数)=损失总额/保险单位数 

  式中,理赔次数是指构成理赔条件的损失次数;损失金额是指补偿金额与理赔费用之和;保险单位是指度量保险成本的单位。 

  财产保险的附加费率与保险公司具体开支和费用管理具有密切关系。除保险税金、监管费等支出具有刚性以外,其他费用支出,公司管理越严,支出金额越少,相应附加费率就越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保险费率=业务开支总金额/保险单位数 

  厘定费率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观察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对危险进行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行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基础与水平不同,以及统计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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