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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核心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1日发布的成员国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重要文献,199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核心原则》共六节和2个附录,25条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第一节,简介;第二节,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第三节,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第四节,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第五节,监管者的正规权力;第六节,跨国银行业;附录一,有关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录二,存款保护。《核心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发照和结构、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监管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做出规定。并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

  《核心原则》和《1988年资本协议》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核心原则》是继《巴塞尔资本协议》后国际上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又一纲领性和指导性文献。《核心原则》作为国际上有效银行监管的通行标准,不仅为评价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供了评判准绳,也为各国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提供了评估方法;不仅为十国集团所遵循,也陆续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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