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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意见

www.dljrw.com  2020-03-20 09:27:19    来源:大连日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昨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意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减轻经营负担,保障生产经营。

  意见明确,除享受《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中的政策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将在财政金融、产销对接等方面享受到更多支持。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中央、市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短缺困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单户总量不高于20万元,通过网上等快捷方式申报,优先快速放贷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9年办理贷款业务的存贷和2020年的新增贷款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充分利用中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资金,在1000万元预算额度内优先用于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额度,种养大户不超过5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20万元。

  2020年6月30日前,对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业务免收担保费,由市财政局按照3%给予全额补助。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不合理抽贷、断贷、压贷。如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过难关。对于因疫情导致经济损失的养殖用海,其海域使用金可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疫情期间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其2020年度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可延期到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2个月内缴纳。

  保障生产经营。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种子、化肥、农药、畜牧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复工复产,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对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产销对接,为“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主体和销售主体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给予“绿色通道”,快速通行。

  意见要求,要想方设法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月份租金免收,3、4月份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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