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建立起保障公平、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全民医保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统一大病保险政策
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额外向参保人员收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经办规程、资金管理。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万元。
根据《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统收统支;为城乡居民医保群众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数据集中管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同时,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将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整合基本医保制度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具体包括:
(1)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统一筹资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具体征收时间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70元。
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凡在我市参加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人员除外)需一并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
参保缴费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2020年度按以下形式办理参保缴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对象自行缴费。民政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的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税务部门作为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大力推广银行批扣缴费方式。
统一保障待遇
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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